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9號
ULDA,110,交,19,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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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 年度交字第19號
原 告 何秀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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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