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2473號
ULDV,95,促,12473,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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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4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崇富

康志遠律師(即吳啓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4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吳啟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啓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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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