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證券1 張原為案外人(即伊夫)洪鴻銘所有,嗣洪鴻銘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死亡,該證券因而為伊所繼承分割取得,因伊不慎遺失該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0月8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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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10 年度除字第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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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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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32921-9│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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