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林万碁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分配表中酌減違
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與被告劉茂川之住居所,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劉茂川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應補正之事項,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