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章麗婉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被 告 曾煥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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