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憲唐、劉榮乾、鄭孟典、鄭憲模、魏香間請求
履行分割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6,948元【計算式:
(433.01 ㎡×5,589元《民國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30.4
4 ㎡×1/4×5,500元《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736,947.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 元,原告僅繳
納2,000 元,尚不足26,1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