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吳嘉峻即鎮達室內裝修工程行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復有明 文。又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限於確認物權 本體之存否,及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始屬之。本件屬 於因承攬契約所生之爭議,與不動產物權涉訟有異。亦不因 簽訂承攬契約而生合意管轄。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有原告起訴狀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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