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7號
ULDV,110,司促,987,202102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柒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9,397元陳邦雄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