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20號
SLDV,89,訴,220,20000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倜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