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倜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