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08號
SLDV,89,訴,208,20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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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送達代收人:楊宏仁住台北市○○○路○段三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八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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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