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5號
SLDV,89,訴,195,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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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蘇友辰律師)
  被   告 開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六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法鶴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六0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六0號十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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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