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2號
ULDV,109,重訴,22,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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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詩顯
蘇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3,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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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