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86號
ULDV,109,訴,686,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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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子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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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