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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0號
ULDV,109,訴,52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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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欽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參加被告辦理之「108 年前瞻 基礎建設數位建設採購案」招標案(下稱系爭招標案),由 原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728,000 元得標。系爭招標案 為財物採購案,其法律性質係偏重買賣之財物採購,採購標 的為視訊盒48套、2.4G無線喇叭廣播設備(含無線控制器及 15米音源線及施工)48套、75吋觸控螢幕(含移動架/ 安裝 )1 台、50吋液晶電視48台、無線投影簡報器75支、教室整 合控制器及網路施工拉線1 式等,兩造於系爭招標案之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所附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中已分 別用印,自已成立契約。
㈡原告得標後即開始準備履行契約,已預先支出1,062,963 元 ,並於108 年12月27日至被告處安裝一間教室。詎被告竟於 109 年1 月7 日以決標後發現原告規格內容似有不符為由, 要求原告即日起暫停履約並停工,並要求原告提出無線教學 擴音主機及無線麥克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即NCC(下稱N CC )認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特以109 年1 月14日瀚字第1 090011401號函回覆被告,說明NCC 認證與系爭招標案之履 約無關。然被告對原告的說明置之不理,於109 年4 月20日 以斗中總字第1090002561號函改稱原告提供之投標文件經審 查後不符招標需求規範,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 之行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及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主張 解除契約。原告立即於109 年4 月23日以瀚字第1090423001 號函回覆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復於109 年6 月12日



以瀚字第1090612001號函向被告表示原告的投標文件(規範 表)審查文件並無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被告之解約並不 合法,要求被告履行合約,並通知已備好設備及器材得進場 施作,請被告配合時間等語,惟被告仍於109 年7 月2 日以 斗中總字第1090004705號函回函表示已與原告解除契約。 ㈢本件被告雖於109 年4 月20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2561號函 說明三稱原告提供之投標文件不符招標需求規範,有政府採 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係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 文件之規定」之情形,但原告所提出之規格及功能均符合被 告之招標文件,被告在廠商資格審查表第4 項招標投標及契 約文件欄亦勾註原告為合格,更可證原告並無被告所稱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情。
㈣系爭招標案之規範表關於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於備註欄係 記載:「得標廠商需附NCC 認證。」,無線麥克風部分係記 載「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 認證。」,可知係得標後,得標 廠商始需提出NCC認證,於投標時尚無庸檢附NCC 認證,投 標當時被告只有規定擴大器部分需有NCC 認證字號,麥克風 則沒有規定,可見被告只有要求規格、功能,並無要求擴大 機與麥克風應為同組型號,亦無要求何時應提出NCC認證文 件,所以原告投標只需符合規範表功能即可,無論有無於投 標時提出NCC 認證字號都不影響投標。本件投標時原告已提 供符合規範表的功能之產品,所以原告實無投標文件與招標 文件不符之情形。
㈤投標當時原告提出之功能規格書上之型錄照片為型號MP-R18 擴大器主機及型號MP-T1之無線麥克風,投標時原告提出之 功能規格書所列之「CCAK13LP1360T9」式樣係MP-R18擴大機 組合之NCC 認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該擴大機組合包含接受 機即主機與麥克風,足證MP-R18 主機部分已經NCC 認證。 被告雖質疑MP-R18認證字號的麥克風不是MP-T1之無線麥克 風,但原告得標後提出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已有 NCC 認證證明,該認證字號含有TX:MP-T1 麥克風與MP-R16 擴大器認證,且訴外人進益有限公司(下稱進益公司)為製 造廠商,業已出具「NCC認證及規格功能確認聲明書」證明M P-R18 擴大器與MP-T1麥克風配成一組,其功能符合招標文 件。故其實不管是哪一個型號的麥克風,只要是原廠做出來 的怎麼配都可以,MP-R16 擴大器、MP-R18擴大器均可搭配M P-T1麥克風,原告已告知被告,但被告仍不予理會,無理要 求原告所提供者必須是型號MP-R18 擴大機主機與型號MP-T1 麥克風組合的NCC 認證,對製造廠即訴外人進益公司之聲明 亦不予理會。嗣原告為配合被告上開要求,由訴外人進益公



司將MP-R18 擴大器與MP-T1麥克風湊成一組,取得該組合之 NCC 認證,足徵原告所提出之MP-R18 擴大器與MP-T1麥克風 確實符合被告招標文件之要求。
㈥從而,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 項及系爭契約第17條約 定解除契約即不合法,被告所為應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兩 造間系爭契約仍合法有效。被告以109 年4 月20日函向原告 表示解除契約即屬預示拒絕受領,而原告以109 年6 月12日 函通知被告已準備好設備及器材進場施作,請被告配合時間 等情,應屬民法第235 條但書之言詞提出,依系爭契約及民 法第367條之規定,原告既已為給付,被告自應依約給付本 件採購案之買賣價金。
㈦綜上,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2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本件兩造契約尚未成立,原告稱被告於契約書招標機關蓋章 處已蓋機關章之情形,此僅是投標過程之文件之一,得標後 被告發現原告有變造投標文件之行為,屢次通知原告說明, 但原告皆未說明,故被告並沒有與原告正式簽約。縱兩造間 契約成立,被告亦已於109 年4 月20日以原告投標文件不符 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50 條第2項、系爭契約第17條,與原告解除契約。 ㈡查系爭招標案於108 年12月24日決標,決標後被告發現系爭 招標案之投標須知所附之規範表有關無線教學擴音系統及無 線麥克風均明確記載「需具有NCC 認證」,而原告提出之功 能規格書上之圖片雖分別為擴大器與麥克風,然此非同一組 產品,該擴大器與該麥克風會在一起應該是被告剪貼上去的 ,故兩造於109 年1 月7 日召開履約檢討會議,決議內容如 下:「⒈即日起暫停履約、停工。⒉請廠商提出無線教學擴音 主機及無線麥克風NCC 認證相關證明文件。⒊請廠商於文到7 日內正式書面回覆。」,原告收受決議後於109年1 月14日 來文說明,並檢附訴外人晶復科技有限公司之NCC 型式認證 證明書,該函說明四後段並記載:「貴校(即本案被告)若 對NCC 認證有配件組合上的存疑,本司(即本案原告)可要 求原廠重新送NCC 認證,認證通過費用由學校負擔,不通過 其費用由本司處理。至此本司認為NCC 認證乙事和本案履約 並無相關。」等語。被告收受原告函文後於109 年2月25日 向NCC 查詢,NCC 於109 年3 月3 日函復並檢附器材外觀照 片,依該函檢附之器材外觀照片所示,原告投標之麥克風外 觀顯與NCC 檢附之相片不同,主機是否相同亦無從判斷,且



原告投標文件檢附之資料為訴外人景誠電子有限公司(下稱 景誠公司),惟NCC 該函函復之認證書製造商為訴外人進益 公司,從而,被告確信原告之投標文件乃剪貼而成。是被告 就此情況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本件 招標案應以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辦理,工程會函復:「貴校 (即本案被告)如採撤銷決標及解除契約,尚無不可。」等 語。被告即於109 年4月20日函文通知原告解除契約。 ㈢原告一再以其投標文件業經被告審查合格,主張其投標文件 合於規範表,是被告解除契約不合法云云。惟被告於開標前 固已先為審查,然實際上並無法立即得知該文件之真偽,被 告開標後再次檢視而有所質疑,因此請原告說明並請示NCC 及工程會,是被告之行政程序並無不當,且依政府採購法第 50條規範意旨,投標相關行為皆可事後再為審查,否則即無 該條第2 項規定之撤銷決標、解除契約適用,是原告之主張 ,顯不可採。
㈣被告原以為原告投標時提出之功能規格書上面NCC 認證的字 號是主機及麥克風一起搭配的,事後才知道該字號僅係主機 字號,非麥克風字號,則依規範表之文義解釋,原告就麥克 風部分並沒有提出NCC 認證字號。又被告採購擴大器與麥克 風兩個產品,就是要兩個產品相容且均有NCC 認證,擴大器 與無線麥克風都需有NCC 認證,此於被告之投標規範表均已 規定,被告質疑原告之無線教學擴音系統及無線麥克風為不 同廠商所生產,遭原告剪貼而成MP-R18 擴大器之功能規格 書,而上開2 機器是否能完全相容,已有疑問。原告雖將MP -R18 擴大器配合MP-T1麥克風重送NCC 認證,但原告係於10 9 年9 月18日(即解約後)方提出該結果,兩造已解除契約 ,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招標案之契約總價,顯無理 由。
㈤綜上,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發包「108 年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採購案」財物採購 即系爭招標案,公開招標,定有底價2,880,000 元,於108 年12月24日由原告以2,728,000 元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得 標。
㈡109 年1 月7 日兩造於被告行政大樓4 樓總務處開履約檢討 會,會議記錄載明:「案由:本案於108 年12月24日決標, 開標規格審查人教務主任於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規格內容似 有不符,提請討論。決議:1 、即日起暫停履約、停工。2 、請廠商提出無線教學擴音主機及無線麥克風NCC 認證相關



證明文件。3 、請廠商於文到7 日內正式書面答覆。」(見 本院卷第213頁 ),被告於109 年1 月10日斗中總字第1090 000216號函檢附該會議記錄通知原告。(見本院卷第211 頁 )
㈢原告於109 年1 月14日以瀚字第1090011401號函回復:「一 、依斗中總字第1090000216號函辦理。二、依開標當下,審 查完成各項設備型錄,皆符合規範表,才開價格標,且決標 于本司。三、本案自履約,已向原廠訂貨且已付了款項。四 、本司依規範表得標廠商需附第2 項2.4G無線喇叭廣播設備 NCC 認證,本司依規定提出如附件,貴校若對NCC 認證有配 件組合上的存疑,本司可要求原廠重新送NCC 認證,認證通 過費用由學校負擔,不通過其費用由本司處理,至此本司認 為NCC 認證乙事和本案履約並無相關。五、本案依契約執行 ,發現第一項備註中電視廣播系統軟體「HighSchool網路多 媒體教室廣播軟體」及「網路多媒體廣播系統WEB SERVER」 (共同供應契約--電腦軟體- 學習內容第6 項及第12項)執 行上有缺件,雙方可協調如何處理,承包商有誠意希望雙方 能圓滿解決,才能創造雙贏。」。(見本院卷第215 頁)。 ㈣被告於109 年2 月25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1192號函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即NCC:「一、本校辦理旨揭採購案,採購標 的包含2.4G無線喇叭廣播主機及無線麥克風等,開標經審查 結果,廠商投標文件之規格書(如附件)提及型號MP-R18設 備圖樣及NCC 認證號碼CCAK13LP1360T9,惠請貴會提供該型 號產品經認證之正式文件,俾利本校核對廠商投標文件。二 、另有關廠商是否可將該組認證之設備分開販售、供應,並 製作成規格書或型錄投標,敬請惠示卓見。」。(見本院卷 第249 頁)。
㈤NCC於109 年3 月3 日以通傳資源決字第10900082450 號函回 復被告:「一、復貴校109 年2 月25日斗中總字第10900011 92號函。二、查案關器材係屬電信法第49條第3 項規定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 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合先敘明。三、有關貴校函詢經型式 認證合格之設備分開販售、供應,並製作成規格書或型錄投 標等採購問題,建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四、檢附 該器材(器材名稱:2.4G擴大機組合、廠牌:ABOSS 、型號 :MP-R18、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審驗日期 :102 年11月14日之型式認證證明(如附件一)及器材外觀 照(如附件二)供參。」。(見本院卷第251至255頁) ㈥被告於109 年3 月17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1811號函工程會 :「一、旨揭標案於108 年12月24日開標,當日開標後審查



廠商投標文件及規格,判定為合格標,並且該廠商為最低標 而得標,契約書載明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45個日曆天內,合 先敘明。二、經決標後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及規格不符合招 標文件之規定,本校認為應撤銷決標,惟得標廠商認為決標 日即已進入履約階段,應以解除契約方式處理,雙方無法達 成共識,敬請惠示卓見。三、另有關廠商能否將NCC 認證之 成套通訊設備(無線擴音系統主機、無線麥克風)另行重製 成規格書或型錄投標,敬請一併見復。」。(見本院卷第25 7頁)
㈦工程會於109 年4 月9 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006382號函回復 被告:「一、復貴校109 年3 月17日斗中總字第1090001811 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50條、第5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 定核處。三、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㈠來函說明二所述「經 決標後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及規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如屬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形,依同條 第2 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 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貴校如採撤銷決標及解除契約,尚無不可。㈡來函說明三 疑義,請先釐清所述廠商將NCC 認證之成套通訊設備另行重 製成規格書或型錄投標之詳細情形,及貴校之疑慮後,本會 再提供意見。」。(見本院卷第259頁 )
㈧被告於109 年4 月20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2561號函回復原 告:「一、旨揭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3 條於10 9 年1 月7 日通知貴公司到校陳述意見,並請貴公司以書面 提出釋疑。二、貴公司109 年1 月14日瀚字第1090011401號 函回覆仍未具體說明相關疑義。三、貴公司提供之投標文件 經本校審查結果,不符招標需求規範如下:(一)無線教學 擴音系統主機:1 、貴公司提供之MP-R18產品型錄經查與NC C 認證字號CCAK13LP1360T9麥克風圖樣不符。2 、「主機板 需可同時讓兩支麥克風對頻」貴公司投標型錄規格不符此項 要求。(二)無線麥克風:貴公司提供之MP-T1 產品型錄並 無招標需求規範「16組(含)以上頻道能與主機自動掃描對 頻功能」、「發射接收距離25米(空曠地)以上」之功能。 四、綜上,貴公司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屬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之行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及契約書第17條,本校與貴公司解除契約。」。(見本院 卷第217 至218 頁)
㈨原告於109 年4 月22日以瀚字第1090422001號函行文工程會 ,副本給被告,內容係檢送本件採購案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



正本及繕本。(見本院卷第263 至271 頁) ㈩原告於109 年4 月23日以瀚字第1090423001號函回復被告: 「一、本案拖拉至今逾12週以上非常不合常規。二、本公司 瀚字第1090011401號函已具體說明相關疑義。三、貴校再提 投標時審核結果不符招標需求規範已事過境遷,但本公司還 是不厭其煩的說明,本公司依據原廠NCC 認證及規格功能確 認聲明書提出答覆(如附件) 。四、NCC 認證乙事,依招 標規範規定是得標後再提出。五、因協議不成,爰依雙方合 約第18條爭議處裡(一)的第一項,依採購法第85條之1 規 定向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請調解。」。(見本院卷第219頁) 原告於109 年6 月12日以瀚字第1090612001號函回復被告: 「一、本公司依投標文件內容(規範表)審查文件並無不符 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二、本案貴校解約不合法,本公司請求 貴校履行合約。三、本公司已準備好設備及器材進場施作, 請貴校配合時間。」。(見本院卷第221頁) 工程會以109 年6 月16日工程訴字第1090014077 號函被告有 關原告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乙案,業經原告以109 年6 月5 日 瀚字第1090605001號函撤回,該函於109 年6 月9 日到達工 程會。(見本院卷第315頁)
被告於109 年7 月2 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4705號函回復原 告:「一、復貴公司109 年6 月12日瀚字第1090612001號函 。二、旨揭標案依本校109 年4 月20日斗中總字第10900025 61號函與貴公司解除契約。」。(見本院卷第223頁) 招標文件記載「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得標廠商需附NCC 認 證。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 認證」。(見本院卷第21頁、第 23頁)
原告係以本院卷第169 頁所載之「MP-R18,2.4G擴大器功能 規格書」投標,該文件上所載之NCC 認證字號為「CCAK13LP 1360T9」。
訴外人進益公司所製作之ABOSS/MP-R18,2.4G擴大機組合(T X:麥克風;RX:接收機),審驗日期為102 年11月14日, 審驗合格標籤為「CCAK13LP1360T9」。(見本院卷第299頁 )
訴外人進益公司於109 年1 月15日提出NCC 認證及規格功能 確認聲明書致被告,內容為:茲證明本公司生產之產品MP-R 18接收機以及MP-T1 麥克風符合以下之所有功能。一、MP-R 18接收機可配合MP-T1 麥克風重送NCC 認證。二、MP-R18接 收機可同時讓兩支麥克風對頻。三、MP-T1 麥克風有16組以 上頻道能與MP-R18接收主機自動掃描對頻,且發射距離在空 曠地可達25米以上。(見本院卷第301頁)



RX:MP-R18,TX:MP-T1 ,審驗日期109 年9 月18日,審驗 合格標籤為「CCAK20LP2050T0」。(見本院卷第303頁)兩造就上開事實不爭執,即應受拘束,本院無庸就上開不爭執之事實,再為調查證據,並得以之為本件判決之基礎。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兩造契約有無成立?
㈡如有成立,被告於109 年4 月20日函告原告解除契約是否合 法?
㈢原告依民法第235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728 ,000 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發包「108 年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採購案」財物採購 即系爭招標案,採公開招標,定有底價2,880,000 元,於10 8 年12月24日由原告以2,728,000 元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 得標,招標文件記載「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得標廠商需附 NCC 認證。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 認證」等情,已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則依招標文件之文義解釋, 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於得標後,得標廠商應適時檢附NCC 認證,無線麥克風則於投標時就需具有NCC 認證,堪可認定 。
㈡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 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 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六、第103 條第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 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1 項情形者,應撤 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第1 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 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政府採購法第50條定有 明文。
㈢本件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載「本文件為國立斗六高級中 學(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 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 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 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 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 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



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而上開招標投標及 契約文件上招標、投標、決標部分均已由兩造按上開敘述分 別簽署(見本院卷第153 至157 頁),堪認兩造確實已經於 108年12月24日成立本件採購契約無訛。 ㈣本件被告認原告所提出之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於109 年4 月20日以斗中總字第1090002561號函向原告解除契約 ,原告固不爭執有收到該函文(見本院卷第320 頁),但爭 執被告解約不合法,兩造契約仍然存在等語。經查:原告以 NCC 認證字號CCAK13LP1360T9投標,其所附圖片為MP-R18之 擴大機(主機)與MP-T1 之麥克風,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 卷第340 頁、第322 頁),而經被告向NCC函詢結果,MP-R1 8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所附之麥克風型制與MP- T1 外觀不同,有該會109 年3 月3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900 08245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1 至255頁),原告雖 稱不管是什麼麥克風只要是原廠做的出來,怎麼配都可以等 語(見本院卷第323 頁),然NCC於110 年1 月5 日以通傳 資源決字第10900731000 號函覆本院:㈠有關審驗合格標籤 號碼「CCAK13LP1360T9」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 (器材名稱:2.4G擴大機組合、廠牌:ABOSS 、型號:MP-R 18)係由申請者「進益有限公司」於102 年11月14日經審驗 合格,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其器材審驗合格範圍包含麥克風 (廠牌:ABOSS 、型號:MP-R18)及接收機(即擴大機,廠 牌:ABOSS 、型號:MP-R18)。㈡基上,單獨之接收機(即 擴大機,廠牌:ABOSS ,型號:MP-R18)屬前項之器材審驗 合格範圍,仍得使用該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 」;另若將前項審驗合格器材之麥克風(廠牌:ABOSS 、型 號:MP-R18)換掉,以其他廠牌或型號之麥克風替代者,則 不得使用該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㈢審驗 合格標籤號碼「CCAK20LP2050T0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 式認證證明(器材名稱:教學專用2.4G無線麥克風組、廠牌 :ABOSS 、TX型號:MP-T1、RX型號:MP-R18)係由申請者 「進益有限公司」於109年9 月18日經審驗合格,取得型式 認證證明,其器材審驗合格範圍包含麥克風(廠牌:ABOSS 、TX型號:MP-T1 )及接收機(即擴大機,廠牌:ABOSS 、 RX型號:MP-R18 ),另其器材外觀照如附件。㈣經查本會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資料庫,並無單獨之型號MP-T1 麥 克風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及型式認證證明,惟單獨之型號MP -T1 麥克風屬前項之器材審驗合格範圍,進益有限公司得使 用該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20LP2050T0」等語(見本院卷 第355 至374 頁)。足認MP-T1麥克風係於109 年9 月18日



始經NCC審驗合格,原告於投標時,其所用以投標之MP-T1麥 克風尚未取得NCC 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也不可以使用審驗 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而審驗合格標籤式樣需 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又被 告招標文件上已明確記載所投標之產品必須有NCC審驗合格 之認證文件,則原告以審驗合格標籤號碼「CCAK13LP1360T9 」投標,投標文件上之產品即MP-T1 麥克風卻非「CCAK13LP 1360T9 」審驗合格範圍內之產品,且未於投標時就檢附MP- T1 麥克風之認證文件,核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之情形,故被告依政 府採購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於109 年4 月20日解除契約,應 為合法有據。
㈤本件契約已經被告合法解除如上所述,則原告自不得再依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合約價款。至於解約後兩造所互負原狀之義 務,未經原告主張(見本院卷第378頁),並非本院審理之 範圍,附此敘明。
六、綜上,本件採購契約業經合法解除,契約自始歸於消滅,則 原告依民法第235 條、第3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合約 價款2,72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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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