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86號
ULDV,109,簡上,86,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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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吳世昌
吳俊龍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宗
被 上訴人 吳永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老銅 住○○市○○區○○里○○街00巷00 ○0號0樓
被 上訴人 吳旻斌(即吳徐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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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