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程大樑
相 對 人 程次郎
程寶
程文季
程李粉(程良欽繼承人)
程俊超(程良欽繼承人)
程俊峯(程良欽繼承人)
程于倫(程良欽繼承人)
程新讀(程良欽繼承人)
程麗珍(程良欽繼承人)
程麗嬌(程良欽繼承人)
程錦豪即程智忠(程木火兼程王端之繼承人)
程智宏(程木火兼程王端之繼承人)
程文章(歿,兼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宗(程王端繼承人)
程子豪(即程王端之繼承人程文金之繼承人)
程健誌(即程王端之繼承人程文金之繼承人)
程榮敏
程宇州
程大同
林程年春(程王端繼承人)
程紋莛(程王端繼承人)
程日利
西螺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
相 對 人 高鉄人(兼高建新繼承人)
程文照
程上
程文章
程大池
程文博
程文珍
程文燦
程秀菊
程學清(兼程萬全繼承人)
程伯誠
程昆乾
程昆合
蕭雪(兼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廉(程英豪繼承人)
廖金英(程萬福繼承人)
程坤川(程萬福繼承人)
程群輝(程萬福繼承人)
程萬森
程伯城(Pocheng cheng)
程伯池
程伯霞
程廣田
程文禮
程登深
李金貴
廖金珠
程萬寿(兼程清安繼承人)
程太方(兼程清安繼承人)
程正斌(程清安及程文炎繼承人)
廖彩鳳(程文炎繼承人)
程正源(程文炎繼承人)
程惠茹(程文炎繼承人)
李東意(程清安之繼承人)
李春鄉(程清安之繼承人)
李萬枝(程清安之繼承人)
李萬雄(程清安之繼承人)
李春梅(程清安之繼承人)
李春英(程清安之繼承人)
程日彬(程萬全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程錦堂
相 對 人 程文遠(程萬全繼承人)
程月照(程萬全繼承人)
林程淑麗(程萬全繼承人)
程永村(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成(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賢(程坤明繼承人)
程曾鶴(程文山繼承人)
程瑤宗(程文山繼承人)
程榮俊(程文山繼承人)
高豆紗(高建新繼承人)
高欵(高建新繼承人)
王坤芳
王加福
程日應(程英豪繼承人)
程淳(程英豪繼承人)
程蝴蝶(程英豪繼承人)
程麗蓉(程英豪繼承人)
程蜂(程英豪繼承人)
程幼茸(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爵(即程英豪之繼承人程振常之繼承人)
程俊達(即程英豪之繼承人程振常之繼承人)
廖程麗媚(即程英豪之繼承人程振常之繼承人)
程伯齊(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薦(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用(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旭(程英豪繼承人)
程政賢
程俊銘
林月足(即程文章之繼承人)
程婕瑀(即程文章之繼承人)
程國榮(即程文章之繼承人)
程宥茗(即程文章之繼承人)
程凱怡(即程文章之繼承人)
程暐傑(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程素惠(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程麗娟(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程麗芬(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程麗敏(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程移格(即程萬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程次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暐傑、程素惠、程麗娟、程麗芬、程麗敏、程移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萬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程文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李粉、程俊超、程俊峯、程于倫、程新讀、程麗珍、程麗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良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程錦豪、程智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月足、程婕瑀、程國榮、程宥茗、程凱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子豪、程健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榮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宇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大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子豪、程健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金之遺產範圍內及
相對人林月足、程婕瑀、程國榮、程宥茗、程凱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程文宗、林程年春、程紋莛、程錦豪、程智宏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日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鉄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程大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秀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學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
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伯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昆乾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昆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日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金英、程坤川、程群輝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程萬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伯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伯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伯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廣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文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登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金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金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萬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太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彩鳳、程正斌、程正源、程惠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彩鳳、程正斌、程正源、程惠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文炎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程萬寿、程太方、李東意、李春鄉、李萬枝、李萬雄、李春梅、李春英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學清、程日彬、程文遠、程月照、林程淑麗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永村、程永成、程永賢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曾鶴、程瑤宗、程榮俊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鉄人、高豆紗、高欵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坤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加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程麗媚、程日爵、程俊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振常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程日廉、程日應、程淳、程蝴蝶、程麗蓉、程蜂、程幼茸、程伯齊、蕭雪、程日薦、程日用、程日旭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政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俊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