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債 務 人 許文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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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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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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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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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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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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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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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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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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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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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
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訂有自用
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
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
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
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又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第
60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3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7 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230 元,共清償新
臺幣(下同)592,560 元,經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發文
日期)以雲院惠109 司執消債更甲字第40號函通知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均收受
上開通知,僅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
同意,其餘債權人則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本件
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合計3
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比例為81.11%,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準此,本件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
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
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
足憑。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
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
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
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許文聰之更生方案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92,560 元。
二、總清償比例:15.145﹪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8,230 元。債務人應於
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
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0,753元
每期還款金額:86元
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4,057元
每期還款金額:240元
三、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18,517元
每期還款金額:6,349元
四、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39,123元
每期還款金額: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