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謝俊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張順興
謝永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俊森
被 告 郭建太
鄭蔡夏蘭
鄭明吉
鄭明祈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鄭明吉
被 告 林復昌
洪弘一
王德煙
魏清津
魏清松
魏清森
魏清敏
吳孟學
魏林金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麗華
被 告 張國彬
張乾晃
張乾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鄭蔡夏蘭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死亡,為本件言詞 辯論終結時未及查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三、原告應於本裁定到達7日內提出被告鄭蔡夏蘭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