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仕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仕和因告訴人柯坤能施作水電工程誤 將客戶住家內之樓層地板鑿破而發生口角糾紛,於民國109 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在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號7樓( 祥意大樓),被告明知將人推撞牆壁,極有可能會導致人受 傷之結果,竟仍基於即使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傷害犯意,徒手推擠告訴人,導致告訴人之身體撞擊 牆壁,因而受有左上臂、左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業於110年2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程慧晶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