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號
ULDM,110,聲,106,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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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林凱浩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助給字第102
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甲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委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助給字第1 022號執行。惟受刑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項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7月15日生效,依修正後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法院應依職權 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 ,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因受刑人上開判決之施用 毒品時間距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是原 判處罪刑之裁判認事用法尚嫌未恰,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 重新依法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 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 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 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受刑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以「檢察官執 行指揮不當者」為限,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 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故檢察官倘係依前揭規定 ,指揮執行刑期,自無不當。又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



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本 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同 年7月15日施行)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指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二、審判 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 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 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 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 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修正時 增訂第35條之1,已明定於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經判 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 立法理由並載明: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基於 法安定性原則,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等語。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該判決於109年3月10日確定,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委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執助給字第1022號指揮執行,執行期間為109年5月22日 至109年11月20日等情,有該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具有實質 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 再行爭執,檢察官依法據以執行,要無不當。本件受刑人雖 執前詞聲明異議,然參諸其聲明異議之理由,可知受刑人並 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前 揭本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循聲明異議程序再行爭執, 請求本院撤銷上開確定判決,並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然揆諸前揭說明, 此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聲明異議之客體,本院自 無從予以審究。
 ㈡受刑人上開經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施用毒品案件,係在此次新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施行生效前即已經判 決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委託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中,業如前述,故依前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自應依修正前規定 處理,無從適用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第23條第2項規定而另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是 受刑人據上開理由為本件聲明異議,顯係對新修正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規定有所誤解,尚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上開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刑之執行指 揮,係依照確定裁判據以執行,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 刑人徒以原確定判決違法為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三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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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