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7號
MLDV,110,補,247,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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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永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昌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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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