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燕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04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周○○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永燕、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查報原告對被告徐永燕之債權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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