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9號
MLDV,110,補,189,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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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練義鈞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鍾龍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保串、陳劉新妹、林增輝之最新戶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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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