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唐桂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喻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被告楊喻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