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7號
MLDV,110,補,177,202102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唐桂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喻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被告楊喻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