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2號
MLDV,110,補,172,202102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銘 
上列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