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6號
MLDV,110,補,12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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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周綵華 
訴訟代理人 張雅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二、被告邱建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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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