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7號
SLDV,89,簡上,7,20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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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丁○○
        陳思翰
        丙○○
        甲○○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
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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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