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丁○○
陳思翰
丙○○
甲○○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
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