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0年度,6號
MLDV,110,司調,6,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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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藍智宏 


相 對 人 劉沛綺 

相 對 人 藍維琳即藍鎮宏


相 對 人 藍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智宏積欠聲請人債務,卻處分遺產 所有之應繼分,並將其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以分割協議移轉 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名下,以此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爰請求撤 銷相對人等間就繼承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將上開所有權分割登記予以塗銷,登記 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等間就繼承不 動產所為分割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且實務上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主張移轉不動產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比例極低 ,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 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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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