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3號
MLDV,110,司促,903,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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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永華即李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
  本金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永華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9 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
  361 ,4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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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