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6號
MLDV,110,司促,756,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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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瑞敏 
債 務 人 黃奎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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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