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鋒
債 務 人 田欣諭即田景芳
一、上列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巫官元(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