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8號
MLDV,110,司促,698,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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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棋惠即楊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 93年7 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00 萬元整,約定於100 年7 月30日清償,利息按
    年利率9.99%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
    ,打消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新臺幣103731元,充抵民
    國96年7 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3 月1 日止共581 日之利
    息,故新起息日為民國96年3 月2 日,後立有計算書可
    稽,特此敘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
    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69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棋惠即楊│民國98年3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654236│安寧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棋惠即楊│民國98年4月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4236│安寧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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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