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棋惠即楊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 93年7 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00 萬元整,約定於100 年7 月30日清償,利息按
年利率9.99%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
,打消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新臺幣103731元,充抵民
國96年7 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3 月1 日止共581 日之利
息,故新起息日為民國96年3 月2 日,後立有計算書可
稽,特此敘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
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69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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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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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棋惠即楊│民國98年3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654236│安寧 │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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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棋惠即楊│民國98年4月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4236│安寧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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