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法 饒斯棋律師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湯易友(即徐瑋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湯易友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瑋駿(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
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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