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相 對 人 林登財
林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 定有明文。調解事件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陳
秀鳳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於民國94年8 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
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943,544 元,其價額低於債權額,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調解標的價額核定應以擔保物價額為準。是
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943,5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尚須補繳
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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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被代位人林登財│ 價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 │ │ 權利範圍 │ │
│ │ 新崎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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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4地號 │773㎡ │2,700元/㎡ │3分之1 │69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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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87地號 │320㎡ │2,700元/㎡ │3分之1 │2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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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26地號 │1,529.11㎡│2,100元/㎡ │12分之1 │267,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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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59地號 │3,744.99㎡│2,100元/㎡ │12分之1 │655,3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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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82地號 │5,925.01㎡│2,100元/㎡ │12分之1 │1,036,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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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943,5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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