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林榮生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阮慶昭
康錦生
蔡滿
康雅芬
李林秀鳳
蔡來旺
盧雪照
楊素嬌
杜嘉彬
張松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1,917
元(計算式:苗栗縣○○○○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3 萬4,700 元×面積117.1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800/1
0000=195 萬1,9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 萬0,4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