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9年度,934號
MLDV,109,苗小,93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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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9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賴春旭 
被   告 李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7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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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