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魏秀英
魏凡玲
謝國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視同上訴人 魏趨典
魏趨旺
張魏秀美
陳魏麵仔
謝魏教
魏早縣
周魏桃妹
魏妤真
魏劉玉霞
魏瑞雲
魏趨文
黃進福
黃永財
杜黃爽仔
陳黃粉仔
黃素珠
魏趨勝
彭棟材
陳正文
陳淑媛
被上訴人 魏早信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內被上訴人彭棟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彭棟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太正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