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建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5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219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