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緝
字第28、29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毛重合計拾參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2 列之「安非他命」應更 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