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緝字,109年度,1號
MLDM,109,交附民緝,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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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劉明珠
      劉珍珠

      劉志強
      劉鳳珠

      劉桂珠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址     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張維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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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