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4號
HLDV,110,補,34,202102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童俊傑 


再審被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全孝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而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
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
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
查上開確定判決前就財產權起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徵收裁判費3,200元;另就非財產權起訴部
分,徵收3,000元,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6,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1/1頁


參考資料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