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號
HLDV,110,補,16,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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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朱玉花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玉花 
      陳秀怡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
  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
  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陳秀怡應將坐落花蓮縣○○鄉○○
  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塗銷;被告林玉花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移轉予
  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移轉所
  有權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陳秀怡應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被告林玉花應將系爭土地所有
  權登記移轉予原告。自經濟上目的觀之,其目的一致,應依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9,000元。另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時,原告依民
  法第179條或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林玉花應賠償原告
  1,969,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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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