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與被繼承人廖○○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得
為本件聲請,並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廖○○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請載明被繼承人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如無子嗣,請載明無子嗣)、父母、兄弟
姐妹(同父同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之姓名及存歿情形,並提出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
事勿省))。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