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4號
HLDV,110,司繼,24,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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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與被繼承人廖○○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得
   為本件聲請,並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廖○○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請載明被繼承人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如無子嗣,請載明無子嗣)、父母、兄弟
   姐妹(同父同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之姓名及存歿情形,並提出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
   事勿省))。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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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