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2號
HLDV,110,司促,472,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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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曾榮珠即曾龍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745元,及自民國
  9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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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