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0號
HLDV,109,家繼簡,10,2021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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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黃振國

被   告 黃慶豐

      黃震(原名黃振松)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美

被   告 黃治強


      黃暄䋚(原名黃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2月1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因 全案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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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