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3號
HLDM,110,聲,83,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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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央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央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央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又因違反藥事法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刑期7年8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2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9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再因⑵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原簡字第1 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末因⑶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 第9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3案接續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5年8 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2月1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3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 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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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