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俐即領航精品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 9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 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 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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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領航精品行即邱俐│花蓮二信台東分社│109年2月29日│100,296元 │LA0261928 │台灣精工國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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