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陳黃金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良
被 告 林雨奎
被 告 林祐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