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號
TTDV,110,補,52,202102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金章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伶(原名賴宥伶)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及門牌號碼臺東縣卑南鄉頂永豐28號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加計系爭建物之最新課
稅現值即21萬9,100元核定之(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現值為2,000元×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之課稅現
值或價值18萬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