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1號
TTDV,110,補,51,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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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蕭紹宇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   告 王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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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